公民基本权利之科研自由和创作自由
2023年12月04日
字数:1,239
版次:03
省政协委员、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张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观大势、谋全局、抓根本,作出“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重大战略抉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走出了一条从人才强、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发展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我国一直以来都鼓励发明创造和科研创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是重要的国家政策。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规定表明,国家鼓励和促进公民进行科学发明、技术改进和艺术创作,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科研自由和创作自由的权利。结合《宪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国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公民通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进而获得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
科研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方式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自由。科研自由包括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究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等。创作自由,是指公民有发挥个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作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作品包括图书、演讲、戏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摄影作品等,翻译、改编、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演绎作品。根据《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个人均依法享有自由研发和自由创作的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创新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更加愿意在科研和创作方面加大投入。在科学技术创新局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依旧存在,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不法行为严重冲击着公民科研自由和创作自由的权利实现。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创造的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公民才能更好地行使科研自由和创作自由的权利。因此,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公民实现科研自由和创作自由的动力源泉和保障基础。
作为公民,一方面,我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与知识产权不法行为作斗争,为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