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协履职成果转化运用机制研究
2024年10月23日
字数:1,545
版次:03
(三)完善政协履职成果规范办理机制
1.规范成果报送。调研协商(视察)报告,应当由政协党组向党委报告,由政协常委会向政府报送。对调研协商(视察)报告中重要的意见建议可以同时转化为政协建议案,以正式文件报送党委政府。还可以将调研协商(视察)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转化为政协委员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
2.拓宽转化渠道。逐步构建“党政点题、政协调研、领导阅批、决策采纳、部门落实”的协商议政成果转化机制,不断拓宽调研成果转化的渠道,积极探索有利于调研成果转化的方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和反映调研成果,扩大调研成果的影响。
3.加大督办力度。注重改变以往“只管耕耘,不问收获”的惯性思维,做到敢于跟踪、善于跟踪、常态化跟踪,建立良好的跟踪落实机制,将政协各类履职成果的转化落实工作固化为制度,强化督办工作的权威性、长效性。
(四)完善政协委员管理和队伍建设机制
1.强化委员培训。通过赴外培训或内部培训等方式,及时举办委员培训班,使政协委员熟练掌握履职必备知识和技能。地方党委应当听取政协党组关于委员年度培训计划的安排,提出相关要求;同级政府对政协委员培训给予经费支持。政协应当不断优化委员培训的内容安排,使委员培训达到预期效果。
2.优化履职管理。健全委员履职评价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既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又增强委员的责任心,激励委员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3.重视自身建设。将政协队伍建设作为提升履职成果质量和转化运用实效的基础保障,认真研究和解决市县区政协编制不合理、工作人员平均年龄偏大、“一委一人”等突出问题。
四、地方政协履职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履职成果转化制度
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吉林市等地的做法,由党委或政协制订印发政协履职成果特别是调研协商(视察)报告等专题性协商议政成果的转化办理制度办法,对成果形成、呈送、批办、转办、督办、答复、反馈、评价、考核、激励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拓宽履职议题遴选渠道
建议进一步丰富地方政协调研协商等履职活动议题来源,在突出党委政府点题的同时,注重从党委重要决策部署(如党委全委会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中研究提炼议题;从调研成果跟踪落实中发现议题;从政协建议案、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委员发言中捕捉议题线索等。
(三)健全成果转化评价体系
建议将政协履职成果转化办理纳入党政部门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党政督查机构也应当将政协履职成果转化办理列为年度督查的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督查,通报转化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四)推进委员服务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数字政协或智慧政协建设,并以数字政协或智慧政协建设为支撑,建立委员联络服务、组织交流平台或直通车,搭建委员履职的便捷通道,为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创造条件。
(五)解决队伍建设“瓶颈”问题
建议省政协就此制订出台专门的政策规定,将市级政协“每个专门委员会实职人员编制数额至少4名(主任、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2名)”、县区政协“每个专门委员会实职人员编制数额至少2名(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作为约束性规定明确下来。同时可借鉴江西省抚州市的做法,探索配备政协专门委员会兼职副主任,将在党政部门任职的政协委员选配为专门委员会兼职副主任,调动部门和专委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六)强化政协组织联系协作
建议加强地方政协组织之间协商议政活动的经常性联系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区域内的重大协商议政事项,建立省市县政协组织之间的纵向联络机制,开展协同调研、联合协商;对区域间的重大协商议政事项,建立区域间政协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机制,共同推进重要建议案等协商成果的调研、协商、起草、讨论、呈送、跟踪落实等事宜。(三)
1.规范成果报送。调研协商(视察)报告,应当由政协党组向党委报告,由政协常委会向政府报送。对调研协商(视察)报告中重要的意见建议可以同时转化为政协建议案,以正式文件报送党委政府。还可以将调研协商(视察)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转化为政协委员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
2.拓宽转化渠道。逐步构建“党政点题、政协调研、领导阅批、决策采纳、部门落实”的协商议政成果转化机制,不断拓宽调研成果转化的渠道,积极探索有利于调研成果转化的方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和反映调研成果,扩大调研成果的影响。
3.加大督办力度。注重改变以往“只管耕耘,不问收获”的惯性思维,做到敢于跟踪、善于跟踪、常态化跟踪,建立良好的跟踪落实机制,将政协各类履职成果的转化落实工作固化为制度,强化督办工作的权威性、长效性。
(四)完善政协委员管理和队伍建设机制
1.强化委员培训。通过赴外培训或内部培训等方式,及时举办委员培训班,使政协委员熟练掌握履职必备知识和技能。地方党委应当听取政协党组关于委员年度培训计划的安排,提出相关要求;同级政府对政协委员培训给予经费支持。政协应当不断优化委员培训的内容安排,使委员培训达到预期效果。
2.优化履职管理。健全委员履职评价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既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又增强委员的责任心,激励委员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3.重视自身建设。将政协队伍建设作为提升履职成果质量和转化运用实效的基础保障,认真研究和解决市县区政协编制不合理、工作人员平均年龄偏大、“一委一人”等突出问题。
四、地方政协履职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履职成果转化制度
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吉林市等地的做法,由党委或政协制订印发政协履职成果特别是调研协商(视察)报告等专题性协商议政成果的转化办理制度办法,对成果形成、呈送、批办、转办、督办、答复、反馈、评价、考核、激励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拓宽履职议题遴选渠道
建议进一步丰富地方政协调研协商等履职活动议题来源,在突出党委政府点题的同时,注重从党委重要决策部署(如党委全委会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中研究提炼议题;从调研成果跟踪落实中发现议题;从政协建议案、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委员发言中捕捉议题线索等。
(三)健全成果转化评价体系
建议将政协履职成果转化办理纳入党政部门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党政督查机构也应当将政协履职成果转化办理列为年度督查的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督查,通报转化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四)推进委员服务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数字政协或智慧政协建设,并以数字政协或智慧政协建设为支撑,建立委员联络服务、组织交流平台或直通车,搭建委员履职的便捷通道,为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创造条件。
(五)解决队伍建设“瓶颈”问题
建议省政协就此制订出台专门的政策规定,将市级政协“每个专门委员会实职人员编制数额至少4名(主任、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2名)”、县区政协“每个专门委员会实职人员编制数额至少2名(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作为约束性规定明确下来。同时可借鉴江西省抚州市的做法,探索配备政协专门委员会兼职副主任,将在党政部门任职的政协委员选配为专门委员会兼职副主任,调动部门和专委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六)强化政协组织联系协作
建议加强地方政协组织之间协商议政活动的经常性联系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区域内的重大协商议政事项,建立省市县政协组织之间的纵向联络机制,开展协同调研、联合协商;对区域间的重大协商议政事项,建立区域间政协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机制,共同推进重要建议案等协商成果的调研、协商、起草、讨论、呈送、跟踪落实等事宜。(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