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1月起实施
2021年12月31日
字数:550
版次:02
本报兰州讯(记者赵淑娟)12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制定背景、主要特点等情况作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八章68条,概括了构筑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突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基础作用、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强化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等5个方面。
《条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法治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发挥重要作用。
据悉,《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八章68条,概括了构筑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突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基础作用、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强化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等5个方面。
《条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法治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