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2025年05月21日
字数:6,191
版次:03
编者按: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动创安创稳等重大部署,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邀请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撰写宣传交流文章,持续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工作,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助力保障民事权利、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现摘登如下,与大家分享。
《民法典》进企业共筑经济法治新防线
省政协委员、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春梅
一、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深刻领悟民法典时代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旨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方位地规范着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它像一位无声的守护者,为企业营造了一个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让企业能够清晰地知晓行为的边界,放心地开展各类经济活动,从而为自身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聚焦营商环境优化,释放民法典制度效能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法典》以系统性制度创新重构市场经济法治底座,为营商环境优化注入三重驱动力:其一,完善产权确认机制,建立覆盖有形资产与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的法治框架,通过权属界定清晰化、流转规则透明化,消除民营企业资产权属模糊带来的经营顾虑;其二,构建数字时代交易规则闭环,通过电子缔约效力认定、格式条款动态规制等机制,降低数字经济交易风险,为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规则支撑;其三,创新知识产权"预防-救济-惩戒"立体保护模式,通过技术秘密入股、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设计,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可量化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以保护促创新"的良性循环。
三、激活民营经济新动能,彰显民法典护航价值
《民法典》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法治需求,在关键领域实现制度突围:融资层面打通“资产-信用-资本”转化通道,通过动态库存抵押、数据资产质押等规则创新,激活“沉睡资产”金融价值,破解轻资产企业融资瓶颈;产权层面构建"物理空间+数字空间"双重保护网,明确虚拟财产、商业秘密等新型权益归属规则,为企业核心资产筑牢法治防火墙;创新层面打造“研发-转化-维权”闭环生态,通过技术成果资本化、侵权举证责任优化等制度供给,降低创新试错成本,让民营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
四、积极付诸行动,推动民法典在企业落地生根
为了让《民法典》真正在企业中发挥实效,建议,一是企业要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法律素养的重要举措。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课程、线上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管理层和员工深入学习《民法典》。同时,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习过程中,引导员工深刻理解《民法典》与法治思想的内在联系,筑牢法治思想根基。二是企业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现有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都符合法律要求。特别是在合同管理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查机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管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三是企业要将《民法典》的要求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往来时,要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民法典》是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和“助推器”,企业应深入学习《民法典》,切实运用《民法典》,不断提升企业的法治化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法治精神润泽社会和谐
——以民法典之光,照亮我们前行之路
省政协委员、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小娟
一、聚焦核心原则,夯实法治社会根基
民法典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为基本原则,为市场经济运行和公民权益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平等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民法典均赋予平等法律地位,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明确财产权利归属、规范交易规则、简化流转程序,民法典为经济发展注入“稳定剂”。 诚信为本,守护契约精神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严惩虚假宣传、恶意违约等行为,助力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侵权必究,强化责任意识。从高空抛物到环境污染,从网络侵权到产品责任,民法典细化侵权责任规则,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受害者“维权有路”。
二、护航企业发展,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聚焦企业关切,民法典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程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确合同效力规则,保障交易安全高效。保护知识产权,强化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严惩侵权行为,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助力“专精特新”企业成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推动劳资双赢。助力企业“走出去”,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为企业跨境投资、贸易合作提供法律支持,护航“一带一路”建设。
三、关注民生福祉,共筑和谐美好生活
民法典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从婚姻家庭到邻里关系,为百姓生活织密权益“保护网”。守护家庭幸福,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保障婚姻自由与财产权益;完善继承制度,尊重遗嘱意愿;细化赡养、抚养义务,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促进邻里和谐,针对高空抛物、物业纠纷、噪音扰民等民生痛点,民法典细化权利义务,倡导协商解决矛盾,共建文明社区。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保护,彰显法律温度。
四、全民共学法典,法治精神落地生根
宣传月期间,各地将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系列活动:普法讲堂进企业,组织法律专家解读合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等实务问题;社区“微课堂”,以案例讲解、情景剧等形式,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数字普法创新,依托短视频、互动小程序等新媒体,让法律知识“触手可及”。
法典入民心,法治促和谐,让我们以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共同学习法典知识、践行法治精神,让平等、公正、诚信的价值理念融入社会肌理,为高质量发展与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我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有哪些规定
省政协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务所名誉主任杨永明
一、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才能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得超出必要范围,禁止过度收集(如“最小必要”原则)。知情同意原则。需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明确同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同意需基于充分知情,且不得通过欺诈、误导等方式获取。透明公开原则。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需明示,确保信息主体知情权。
三、数据主体的权利体系
查阅与复制权。自然人有权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第1037条)。更正与删除权。更正权:发现信息错误或遗漏时,可要求更正。删除权(“被遗忘权”):对违法处理的信息或不再需要的信息,可请求删除,防止持续侵害。拒绝与撤回权。信息主体可拒绝处理其个人信息,并有权撤回已作出的同意。
四、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技术措施安全,防止泄露、篡改或丢失(第1038条)。发生安全事件时需及时补救并报告主管部门。禁止行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或公开个人信息。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需对履职中获取的信息保密。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行政责任:违反规定的机构可能面临罚款或信用公示。
民法典通过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确立处理规则、赋予主体权利并强化责任,为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核心法律依据。其与后续专项立法的协同,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同时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场景(如金融、医疗)细化执行,平衡隐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以民法典为纲构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护新格局
省政协委员、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张惠玲
一、婚姻家庭领域: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跨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家庭文明建设”为价值导向,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了妇女权益保护从“身份依附”到“人格独立”的历史性跨越。在婚姻关系中,民法典确立了“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并重的原则,既保障妇女的离婚自由权,又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避免冲动离婚对家庭稳定的冲击。民法典第1079条将“与他人同居”等情形明确列为法定离婚事由,并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财产权益方面,民法典突破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首次将家务劳动纳入经济补偿范围。根据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一制度创新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使妇女在离婚时能够获得公平的经济补偿。
二、人格权保护领域:从隐性伤害到显性规制的制度突破。
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等权益作出系统规定,实现了对妇女权益保护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变。在性骚扰防治方面,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机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民法典第1032条至1039 条构建了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明确禁止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民法典第1034条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为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个人隐私提供了更严密的法律屏障。
三、财产权益保障领域: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的价值进阶。
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等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出系统性规定,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了妇女财产权益保护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的价值进阶。民法典第1087条确立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明确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妇女给予倾斜保护。此外,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共债共签”原则,有效防止妇女因配偶单方举债而陷入债务困境。在继承领域,民法典第1126条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继承权。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民法典第330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确保妇女在土地承包、流转等环节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反家庭暴力领域:从零散规范到系统治理的法治重构。
民法典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家庭编和侵权责任编,与《反家庭暴力法》形成协同治理格局,构建起从预防、处置到救济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在预防层面,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通过第1043条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处置层面,民法典第1079条将家庭暴力列为法定离婚事由,并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司法救济层面,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实体法依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全年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51份,同比增长11.5%,并对无视禁令、滥施威胁恐吓的行为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刑罚。
妇女权益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值此民法典宣传月之际,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通过制度创新、技术赋能和社会共治,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妇女权益保护体系,让民法典真正成为妇女权益的“护身符”,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性别平等的法治力量,共同谱写新时代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