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协商特色
2023年06月07日
字数:1,891
版次:03
杨维军
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论,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成果,为更好坚持人民政协制度、发展人民政协事业指明了努力方向。我们要发挥好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好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的全过程,把协商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作为、特色彰显出来。
协商民主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见诸于民主政治、人民群众工作与生活中的一种“日常”和经常。从协商理念看,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交流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从协商范围看,是多层次、宽领域的,如政协协商就包括发展好各项事业,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发展,目的就是要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办法,广开言路,博采众谋,凝心聚力,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一起为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从协商的推进看,它是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有序参与、广泛协商、凝聚共识,是始终如一的持续性状态。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工作主旨就是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更加灵活、更为经常的协商,助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广泛存在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制度程序里,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了闭环;始终贯穿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参与实践中,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上形成了链条。
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科学的制度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涉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也涉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这些制度程序里,协商民主都是广泛存在的。在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陆续印发、协商民主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背景下,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实践探索深入,协商民主已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层次的制度程序中。“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在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通过制度性安排实现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真正保证人民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持续参与的权利,保证人民民主权利是持续行使,而不是一时一事的,避免了民主的形式主义、不真实问题。
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完整的、具体而现实的参与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这样的参与实践,是内容非常广泛的参与实践,是将民主的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五个层次贯穿起来而融为一体的参与实践。在这样的参与实践体系之中,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都离不开协商民主的基础性推进作用。同时,协商主体涵盖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可以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协商;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可以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协商;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可以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协商;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可以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协商。这就使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可见,不管是民主选举相关的实践,还是民主协商相关的实践,抑或是民主决策及各种相关的管理与监督的各类实践,协商民主都是民主参与的主要方式。而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包括党内协商式选举、各种协商渠道中的对话与沟通、政府“开门决策”与基层群众参与决策活动过程中的协商式决策、企事业单位与职工某种程度的协商共事、以提出建议与意见和批评的方式而进行的协商式监督等,都生动地表明,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参与实践中,协商民主是贯穿始终的,不仅是重要形式,更是主要力量。但凡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种事情,都有必要在群众中商量着办,并确保是在党纪国法、政策框架、现实资源条件下广泛地商量。唯有基于这样的广泛商量研究问题、作出决策,才能真正地做到尊重民意、体现民意,从而调动各方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智慧、力量和民心。
(作者系省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