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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基本权利之宪法保护
省政协委员、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张发
2022年12月05日
字数:1,522
版次:03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国家、对法律、对社会、对每一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22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今年12月4日至10日是宪法宣传周,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此,《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无权非法干预,无权偷看、隐匿、涂改、弃毁、扣押、没收、泄露或者窃听。对通信秘密的理解应当注意:享有通信秘密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不包括有关单位、组织;通信秘密所保护的信息,既包括公民在通讯中依照法律不应当公开的未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已经公开的但应当受法律保护而不公开的信息;通信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通信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内容相关的资料。
  但宪法法律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有限制规定,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情形为侦查刑事犯罪需要和保护国家安全需要。
  近年来,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问题日渐突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关的纠纷包括:劳动者的通信自由权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之间的冲突引发纠纷;通信服务公司与用户在履行电信服务合同过程中由于通信公司未尽到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义务而引发的纠纷;社交平台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因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引发的纠纷等。此外,由于立法不够完善,实践中执行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程序通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主要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缺乏监督机制;侦查机关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予以限制时,需要电信部门的协助,但是电信部门没有职权去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等。
  如何科学平衡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与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对个人而言,保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是宪法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重要基本权利,我们在享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时,亦应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拥护和信仰宪法,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对司法工作者而言,应当始终铭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战略和宪法精神,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立法工作者而言,应当制定专门法律对限制通信秘密的标准、范围、具体审批程序以及补救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为保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提供更加完善具体的法律依据。